四川省铸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四川省铸造协会,缩写四川铸协。英文名称SICHUAN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SCF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是四川省内铸造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 行业组织。本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振兴铸造行业,促进铸造技术进步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使铸造行业的生产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部的指导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铸造协会行业指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促进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自主创新。及时总结经 验,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铸造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及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建议。
2.开展对全行业技术经济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积极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规划的有关活动。
3.提供省内外及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对企 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并组织攻关活动。
4.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省际间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省内外及国际 间的展览、展销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5.贯彻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 性文件。
6.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7.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为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8.与国外及省内地区同行业对口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及交流活动。
9.积极促进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协助行业内出口正是应对国际市场中的反倾销产 业损害 等。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1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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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铸造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可吸收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 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缴纳会费后即为本会会员;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争取的优惠政策和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及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有关信息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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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铸造协会